阿珠被释放后与父亲拥抱在一起 江 舟 地处海南岛莺歌海的乐东县,2009年6月12日晚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案。19岁少女阿珠(化名)因入室抢了40元并将老人推倒,一审判处她有期徒刑十年,然而就在阿珠入狱一年后,由于她行为怪异,最终,进行了司法鉴定。依据2010年11月16日生成的司法鉴定结果,阿珠被认定为精神疾病患者,无刑事责任能力和服刑能力。 2011年6月15日,乐东县法院启动再审程序,在阿珠服刑的海南省琼山监狱内对此案重新作出再审判决。乐东县法院再审后认定,原审认定阿珠的行为构成抢劫罪,应予维持;但判决阿珠有期徒刑十年,属量刑不当适用法律错误,应当依法纠正。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后果,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,不负刑事责任。 入室抢走40元 一审判刑整十年 2009年6月12日晚9时30分,年仅19岁的阿珠在乐东莺歌海镇海新街东二巷闲逛。阿珠发现,邻居陈阿公正坐在自家门前台上乘凉,老伴王阿婆躺在客厅里。阿珠便从陈阿公身后溜过,跑进王阿婆休息的客厅。 进入客厅后,阿珠看见客厅右侧床铺上有一条长裤,她想都没想便抓起长裤找钱物。就在这时在屋外乘凉的陈阿公发现了阿珠,随即冲进客厅与阿珠争抢裤子。争抢中,陈珠用手抓伤陈阿公的左手背及中指,并将陈阿公推倒在地。随后,阿珠从阿公的长裤口袋里翻 到黑色布袋装着的40元钱,拿着钱逃离现场。 案发后,乐东县公安机关针对陈阿公的伤势进行鉴定,结果为陈阿公伤势不构成轻微伤。 案件很快侦查终结,经乐东县检察院审查,向乐东县法院提起公诉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阿珠入室采用暴力,当场劫走他人财物,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,检察机关指控阿珠犯抢劫罪罪名成立,予以支持。乐东县法院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:“对于入室盗窃,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,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。”以阿珠犯抢劫罪, 共3页 当前为1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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